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8执133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60
法定代表人邢凯,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天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08104993XQ
法定代表人陆国贤,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8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590元及执行费8290元。
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致该案暂无法执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消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8执13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 轩
审 判 员 闫 鹍
审 判 员 付 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