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渭执字第0096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太白路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本城区西二路北欧青年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65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145号民事调解中申请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杨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