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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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559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扶风县。被告: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邢凯。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凤霞,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贾曼莉 二О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