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5595

 

原告:***,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告: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邢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凤霞,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4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贾曼莉

 

 

О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张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