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不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7452号
原告: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邢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瑜,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不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凯公司)与被告陕西不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托餐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不托餐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凯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5177元,以及因逾期支付尾款产生的利息381.84元,并依法判令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25150元,以及因逾期支付质保金产生的利息543.97元,并依法判令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 年4月 24日,原告和被告双方签署《泰华广场不托餐饮旗下门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泰华金茂国际JM街区陕西不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B-14区域两个门店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新凯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包干价为503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增加部分施工内容等原因,双方调整合同价款为551580.63元。另外,合同约定质保期为12个月,质保期满后3 日内,被告应当支付质保金25150元。合同签订后,新凯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合同约定及新增的项目施工,并已将工程移交于被告实际使用。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款项30327元(包括质保金25150元及工程尾款5177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不托餐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新凯公司(乙方)与被告不托餐饮(甲方)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泰华广场不托餐饮旗下门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甲方将:泰华金茂国际JM街区陕西不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B1-14区域两个门店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双方议定合同包干价503000元。工程质保期12个月。付款方式:按实际施工进度分阶段支付1、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35%的工程款,即176050元;2、乙方进场施工至工程开工后第25天,并根据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表完成相应的工程量后,甲方3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乙方至40%工程款即201200元整;3、甲方自装修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之日7个工作日内支付20%工程款即100600元;4、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甲方3日内返还5%质保金(无息)即25150元。2018年7月1日原告施工完成并交付被告。因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部分施工内容,双方确认合同总价款为551580.63元。2019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财务在微信中确认被告尚欠原告38327元未支付,其中质保金25150元,工程尾款13177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之后仅支付了8000元工程款。遂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杨志强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在收函后7日内支付尚欠原告的质保金25150元及增项工程款5177元。杨志强于2019年11月26日签收该函。
以上事实,有《泰华广场不托餐饮旗下门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西安泰华广场店面预算汇总2018.7.14》、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律师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新凯公司与被告不托餐饮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的《泰华广场不托餐饮旗下门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并交付后,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律师函等证据,被告尚欠原告质保金25150元及工程尾款5177元未支付,现门店已由被告开始经营使用,且12个月的质保期已过,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质保金25150元及工程尾款517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合同书》中约定甲方自装修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之日7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仅有2019年8月19日与被告法人杨志强的通话记录显示工程已验收完毕,故工程尾款5177元应从2019年8月19日起的7个工作日后,即2019年8月28日起算;《合同书》中约定质保期满后,甲方3日内返还5%质保金(无息)即25150元,故原告主张自2019年7月4日起算,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书》中未就逾期利息进行约定,故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不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5177元及利息(以517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不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5150元及利息(以25150元为基数,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元, 由被告陕西不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  一  林
                                           
                            二〇二〇 年 八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唐  珮  云
打印:相丽华         校对:田雪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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