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永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永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502执8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薄,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四川永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云050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729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1902元(工程款272908元,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3994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6)云050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 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