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972号
申请人: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6034985X5,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井头乡宿塘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JDQRCXR,住所地浙江省**市南湖区大桥镇**科技城王庙塘以东、由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00000元。申请人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江苏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00000元。
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赠与、损毁、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判决确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