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恒通工贸有限公司

恩施自治州恒通工贸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财保257号
申请人恩施自治州恒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硒都茶城1幢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28299789M。
法定代表人:叶书军。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2年1月10日,汉族,住恩施市。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
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12个月,其任一账户现金余额或合计余额达35万元时,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对超额部分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