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恒通工贸有限公司

恩施自治州恒通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5966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自治州恒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硒都茶城1幢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28299789M。
法定代表人:叶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1月1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施自治州恒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恩施自治州恒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2801执59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伍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