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659号
原告:济南安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以东联合财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90081666。
法定代表人:张慧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张,山东泉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山东泉灏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领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0天顺隆大厦**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4487580D。
法定代表人:郭冬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自贸区鲁信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一信用代码91330900MA2A3AT5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现住山东省单县。
第三人:恩施自治州恒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硒都茶城****22800728299789M。
法定代表人:叶书军。
原告济南安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鲁信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恩施自治州恒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济南安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安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安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济南安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 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薛远婷
书 记 员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