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财保43号
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清晏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12MB05485192。
法定代表人:姜跃,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环城西路19号清浦防疫站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77***42900。
法定代表人:**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仲跻嵛。
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避免被申请人江苏天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仲跻嵛实施财产转移,不利其索赔,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仲跻嵛名下财产,保全金额9.2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仲跻嵛名下价值9.2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