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天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03执2646号
申请人:江苏天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晏小区******。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坛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803民初7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天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54383元。案件受理费6616元,由***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相关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803民初70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