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812民初10335号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清晏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12MB05485192。
法定代表人:姜跃,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天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晏小区1区3幢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776142900。
法定代表人:**进,职务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简称:“清江浦住建局”)诉被告***、江苏天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天天建设公司”)抵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清江浦住建局以本案必须以他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12月3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后本案恢复审理,并于2019年5月10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江浦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天建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江浦住建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在两被告的债权转让中行使抵销权,依法抵销原告对被告江苏天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88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天天建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淮安市人民南路161号综合楼3楼房屋(建筑面积约35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天天建设公司,租期三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标准为第一年26000元,第二年28000元,第三年30000元;被告天天建设公司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拖欠租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天天建设公司使用,但天天建设公司从未支付过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另,2018年3月10日,两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被告天天建设公司将其对原告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被告***,后***向淮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原告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向被告***主张债权债务抵销,但淮安仲裁委员会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仲裁委进行处理,宜由原告另行主张。原告认为,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相关规定向被告***行使抵销权,故具状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天天建设公司辩称: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已经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和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可以相互抵销,且两个案件的主体不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已确认了工程款债权归***所有,故原告无权要求用属于***的工程款抵销被告天天建设公司欠其的租金。
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0日,被告天天建设公司与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原告清江浦住建局享有的工程款余款及融资利息等债权转让给被告***,后***于2018年4月7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原告清江浦住建局给付工程款本金202904.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90568.02元,律师费4万元。2018年8月28日,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淮仲裁字第0195号终局裁决书,裁定原告清江浦住建局支付工程款202904.98元及资金利息,律师费4万元。
2018年9月28日,原告清江浦住建局以被告天天建设公司因欠付租金为由将其诉至本院,主张被告天天建设公司支付2013年至2016年期间租金84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200元,合计人民币8820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苏0812民初103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天天建设公司支付2016年度租金3万元及违约金1500元,并驳回原告清江浦住建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清江浦住建局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16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民终446号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天天建设公司支付原告清江浦住建局2015年租金28000元,违约金1400元;2016年租金3万元,违约金15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0900元。
另,原告清江浦住建局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并以其与被告天天建设公司房屋租赁案件处于上诉审理阶段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作出中止诉讼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本案中,原告清江浦住建局对被告天天建设公司享有的债权系被告天天建设公司拖欠支付的2015年以及2016年的租金、违约金,合计60900元,该债权已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8民终4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故2018年3月10日,被告天天建设公司与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原告清江浦住建局享有的工程款等债权转让给被告***时,作为债务人的清江浦住建局对作为让与人的天天建设公司已享有到期债权,且清江浦住建局在2018年4月7日与***的仲裁中也明确提出过抵销主张,故原告清江浦住建局向作为受让人的***主张抵销,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告江苏天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60900元在被告江苏天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转让给被告***的债权(具体数额以(2018)淮仲裁字第0195号终局裁决书确定为准)中予以抵销;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5元,由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505元,被告江苏天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85)。
审判员王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薛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丁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