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辽0911民初769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现住鞍山市铁东区槐林路***栋*单元*层*号。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现住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29-2-2。
被告:阜新盛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阜新经济开发区10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马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住所阜新市开发区迎宾大街47号7门。
负责人:史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庆,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被告阜新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1月24日14时00分,被告**驾驶辽J111**号中型专项作业车头北尾南在开发区海清路东风日产4S店门前倒车时,*****停在开发区海清路东风日产4S店门前***驾驶的辽CS0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的后果。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1000元;
二、诉讼费人民币418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常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若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