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4212号
原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老街项目DK09-1#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366878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古建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341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良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经济开
发区峨溪路15号科创中心9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283852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双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政和街33号金源大厦3幢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3240255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芜湖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8号核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9159XL。
法定代表人:**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古建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被告芜湖良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双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核工业芜湖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曹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