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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玖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芜湖良安建设有限公司,郑文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9557号 原告:***玖宏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5MA6F134C9R。 经营者:**,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良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科创中心**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283852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郑文权,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玖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芜湖良安建设有限公司、郑文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玖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良安建设有限公司、郑文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玖宏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芜湖良安建设有限公司、郑文权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玖宏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芜湖良安建设有限公司、郑文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7.19元,由原告***玖宏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