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30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良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15号科创中心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芜湖良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安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2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2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倪 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艳
书 记 员 齐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