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30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良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15号科创中心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芜湖良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安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2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2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倪 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艳 书 记 员  齐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