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8民初1753号之一
申请人:芜湖良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科创中心**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283852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格丰环保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MA2MRG4Y56。
法定代表人:奉向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良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格丰环保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皖0208民初17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芜湖格丰环保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芜湖良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格丰环保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