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执343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天健国际公馆****。
法定代表人:秦兆生。
被执行人:广西裕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裕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1民终5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21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广西裕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裕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2月30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并达成分期履行方案,2021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广西裕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案子账户分别转入两笔执行款8044707.3元和76093元,共计8120800.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108执3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廖思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凌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