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执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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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侯美凌,女,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防城区。??
申请执行人:陈传正,男,汉族,2000年11月1日出生,住港口区。??
申请执行人:陈立雄,男,汉族,1945年7月14日出生,住防城区。??
申请执行人:邓结华,女,汉族,1948年11月24日出生,住防城区。??
被执行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北新化西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7399563267。
法定代表人:秦兆生。
侯美凌、陈传正、陈立雄、邓结华与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的防城港劳人仲字[2021]第3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侯美凌、陈传正、陈立雄、邓结华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847180元,每月支付申请人陈立雄、邓结华供养亲属抚恤金900元。裁决作出后,申请人侯美凌、陈传正、陈立雄、邓结华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将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防城港劳人仲字[2021]第345号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侯美凌、陈传正、陈立雄、邓结华申请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防城港劳人仲字[2021]第345号仲裁裁决书,该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侯美凌、陈传正、陈立雄、邓结华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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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元艺
审判员  彭建军
审判员  虞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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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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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杜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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