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23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李德智,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被执行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北新华西路78号。经营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区中泰路9号天健国际公馆A座2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7399563267。
法定代表人:秦兆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898221888C。
法定代表人:陈邦宇,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智与被执行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没有履行本院(2019)桂0123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389597.0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昌吉
审判员 黄贤稳
审判员 黄 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姿颖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2)桂0123执303号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
申请执行人李德智与被执行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林志广没有履行本院(2019)桂0123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有涉案工程款。根据李德智的申请,本院已于2020年7月20日以(2019)桂0123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进行冻结,冻结限额为6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1、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的涉案工程款402898.04元(包含工程款389597.04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557元,申请执行费5744元);
2、提取402898.04元涉案工程款后,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剩余工程款的冻结。
协助义务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协助本院将提取金额转账至以下隆安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隆安县支行营业室
账户名称:隆安县人民法院
账号:×××60
附:(2022)桂0123执30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西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邮政编码:532799
本案执行联系人:赵昌吉联系电话:0771-65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回执)
(2022)桂0123执303号
隆安县人民法院:
你院(2022)桂0123执3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收悉。被执行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的涉案工程款,我公司应协助你院提取402898.04元。我公司已于2022年月日协助你院将元转付至隆安县人法院银行账户(账号:×××60),未划拨元,原因为。
年月日
回执应填:1.已办理划拨,写划拨日期、金额;2.未能划拨的,写划拨原因。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
(2022)桂0123执303号
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2022)桂0123执30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工程款)各一份
受送达人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
送达地址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赵昌吉送达人:
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