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703民初2589号
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皇马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56905519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安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
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办公大楼四楼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9536640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符兆创,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
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安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符兆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