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科信邦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859号
申请人:北京科信邦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邻枫路5号院1号楼1309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磡南路31号环保产业园二栋。
法定代表人:*小毛。
申请人北京科信邦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北京科信邦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科信邦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2165.34元。
保全费3231元,由申请人北京科信邦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阚爽
书记员辛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