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5执161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景华,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8层8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93264。
法定代表人:杨小毛。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华盈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磡社区麻磡南路31号2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8515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华盈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7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人民币,下同)243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85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受理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材料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未还款项。另,本院依依法扣划被执人名下财产共计332214.58元,收取执行费34564.77元,剩余297649.81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按照和解协议约定需长期履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305执16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蕾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