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5执161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景华,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8层8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93264。
法定代表人:杨小毛。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华盈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磡社区麻磡南路31号2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8515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华盈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7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人民币,下同)243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85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受理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材料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未还款项。另,本院依依法扣划被执人名下财产共计332214.58元,收取执行费34564.77元,剩余297649.81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按照和解协议约定需长期履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305执16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蕾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