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林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7执17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顺昌县。
被执行人:*小毛,男,1966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8层8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93264。
法定代表人:*小毛。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小毛、**、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40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15277.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846998.55元,该款项支付本案执行费1087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36128.55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该款,同意放弃其他未执行到的款项,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402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到期给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到期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小毛、**、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15277.00元财产的查封;
二、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40253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舒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