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591执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QXRX1,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港城路16号科研楼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93264,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8层801A。
法定代表人*小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高劳人仲调字[2021]13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2021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已经向***支付全部工资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高劳人仲调字[2021]139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余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万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