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十堰顺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03执2132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东路11号2幢(1-3)-1。
法定代表人:魏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8层801A。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十堰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03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十堰顺安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9195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069.5元、执行费2810元。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2021年12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829.5元(含执行费2810元)。申请执行人十堰顺安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可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2132号一案依法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