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281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县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8层
280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3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2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0281执153号案件的执行。
需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在终结执行情形消除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