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3民初7852号
申请人: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本案的保全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