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3民初4983号
原告:**,女,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原告:**,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被告:柳州市荣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水南路221号灯台花苑16栋二层11-1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4041964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商业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22725N。
-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广西世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23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6700400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3862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柳州市荣和投资有限公司、***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世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3-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章 嵘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