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清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抚顺市清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顺民一初字第449号
原告赵士国,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告抚顺市清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国诉被告抚顺市清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0元,减半收取1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