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韩志然与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北初字第02175号
原告韩志然,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然与被告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然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志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宝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朱彦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