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住北票市南山街二段。
被执行人: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立明。北票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青年路32A-5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明。
李立明,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北票市青年路20号楼2单元202室。
李大庆,女,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北票市青年路20号楼2单元202室。
赵友杰,男,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北票市青年路32号楼2单元202室。
徐德艳,女,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北票市青年路32号楼2单元202室。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与被执行人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立明、李大庆、赵友杰、徐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2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2)辽1381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阳
审判员 郑守奎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