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3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住所地北票市南山街二段。
被执行人:**,女性,1988年03月10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11月27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票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青年路32A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3月05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女性,1969年06月23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02月29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女性,1964年08月29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本院在执行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与**、***、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略。本案抵押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或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的北票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名下财产,***名下财产,**名下财产,***名下财产,***名下财产,***名下财产,作价12369735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抵偿。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李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