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1381执恢32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与被执行人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辽1381民初2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21)辽1381民初27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27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