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11128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1952932。
法定代表人:孙建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胜,男,系原告职员。
被告: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08013952。
法定代表人:佘德润。
被告: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沣东新城建章路街道南皂河村望城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57846606J。
负责人:佘德润。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因被告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温江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1年1月1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江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杰华
书 记 员 韩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