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5117号
原告:江都区志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华捷电力机械厂内。
经营者:梁志祥,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权,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佘德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莉,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都区志磊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都区志磊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都区志磊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陈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琼
书 记 员 栾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