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佛山市南海佳创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177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佳创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绮雯,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2月1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7.34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