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5548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市。
被告:***市金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滨河路3号如意通大厦1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市金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市金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