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昱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548某某与某某、某某市金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5548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市。 被告:***市金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滨河路3号如意通大厦1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市金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市金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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