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29民初868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山西省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长治市淮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东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666637622Q。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男,现住太原市。
被告:武乡县城关小学校,住所地武乡县城丰州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429406540912E。
法定代表人:**,任校长。
原告**与被告长治市淮海建筑有限公司、**、武乡县城关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2021年12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武 宝 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