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淮海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长治市淮海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29民初868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山西省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长治市淮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东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666637622Q。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男,现住太原市。 被告:武乡县城关小学校,住所地武乡县城丰州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429406540912E。 法定代表人:**,任校长。 原告**与被告长治市淮海建筑有限公司、**、武乡县城关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2021年12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武  宝  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