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淮海建筑有限公司

长治市淮海建筑有限公司与长治县苏店镇冯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421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淮海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城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治县苏店镇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长治市淮海建筑有限公司与长治县苏店镇冯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县法院(2018)晋042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治县苏店镇冯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县苏店镇冯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县苏店镇冯村村民委员会在你处的款251717元(案件受理费4948元、执行费3548元)至长治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