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3民初4947号
原告:江苏万讯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成维东。
原告江苏万讯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万讯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讯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讯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5元,减半收取4392.5元,由原告江苏万讯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