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4061号
原告:朝阳铭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033187232849,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兴中路36-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朝阳市双塔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朝阳市双塔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099122541R,住所地辽宁朝阳市北票市上园镇沟口子村柳**组。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铭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铭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