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铭洋建设有限公司

朝阳铭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辽宁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1302民初457号 原告:朝阳铭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兴中路3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318723284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双塔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上园镇沟口子村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09912254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300MB0T74815F。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市公路管理处直属公路管理段,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五段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300MB0Q12144M。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翰林街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321MB0U00470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1段90号建设大厦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300MB155681XQ。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勤(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朝阳铭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朝阳市公路管理处、朝阳市公路管理处直属公路管理段、朝阳县公路管理段、朝阳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铭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辽宁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朝阳市公路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朝阳市公路管理处直属公路管理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朝阳县公路管理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朝阳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朝阳铭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辽N0L××**号车辆维修费暂计5000元,具体数额按照司法鉴定结论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和司法鉴定评估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05月10日20时39分许,东外环路凤凰山山门南侧路段行车道内供水**被多辆车碾压后松动移位。2022年05月10日20时54分许,***驾驶辽N0××**号小型面包车(乘车人:**),沿东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凰山山门南侧路段,碾压行车道内**移位的供水井后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护栏损坏,***受伤,辽N0××**号小型面包车乘车人**受伤。报警后,朝阳市XX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了事故证明,***驾驶的辽N0××**号小型面包车所有人系朝阳铭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责任,诉至贵院。 辽宁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辩称,本案中朝阳铭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主张的供水**,系根据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占(破)城市道路许可等设置,且经过合格验收以后纳入市政工程,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管理责任不在我公司;同时,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在城市道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而根据事发的原因是**被多辆车辆碾压松动后移位,根本不存在**缺损的事实,所以我公司依法也没有责任;XX认定事发原因是当天下雨等不可抗力,以及前期多辆车辆碾压等介入因素所导致,因此根据目前证据,并不能认定朝阳铭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损失和我公司具有因果关系;并且,对于损害结果,朝阳铭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身也存在注意不够等原因。根据如前所述,朝阳铭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我公司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和根据,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朝阳市公路管理处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该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请。我方不是管理人,也不是建设人,原告车损,我方无任何过错。 朝阳市公路管理处直属公路管理段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该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请。我方不是管理人,也不是建设人,原告车损,我方无任何过错。 朝阳县公路管理段辩称,原告所述肇事地点及**不归我单位管理,产权也不归我单位,我单位也没有在此施工。原告的诉请与我单位无关,建议驳回原告诉请。 朝阳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辩称,本案发生时我方不具备相应的行政职责,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我方是在主管部门市住建局的指导下,承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的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职责。本案发生时,原告没有对供水井进行监管和维护的职责,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朝阳市XX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2022年5月10日20时39分许,东外环路凤凰山山门南侧路段行车道内供水**被多辆车碾压后松动移位。同日20时54分许,案外人***驾驶辽NO××**号小型面包车,载乘车人**,沿东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凰山山门南侧路段,碾压车道内**移位的供水井后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护栏损坏,***受伤,辽NO××**号小型面包车乘车人**受伤。现原告以五被告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诉至法院诉请五被告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另查明,2020年7月2日,被告辽宁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取得占(破)城市道路许可证。于2020年7月至同年9月期间,负责案涉地段的**大街(八宝十字路口至南大桥路与**大街交叉口处)铺设供水管线的工程。该工程的公路路面恢复工程由朝阳市交通运输局与朝阳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LXB供水二期工程供水管线下穿公路路面恢复工程委托协议,由朝阳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道路恢复工程施工建设方。2020年11月10日,根据朝阳市普通公路工程验收报告(朝交项目验2020年第01、02、03号),涉及案涉地段在内的路面恢复工程,均经验收委员会审查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朝阳市公路管理处、朝阳市公路管理处直属公路管理段、朝阳县公路管理段作为接管单位**确认。 2020年12月10日,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第46期业务会议纪要,纪要载明“会议议定:一、外环路及外环路以内的公路,包括燕凌大桥、朝阳南大桥,事权统一划归市住建部门负责,其中101线(英德中学—大金沟段)、朝青线(哨口大桥—腰而营子段)养护、保洁费用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承担,按省投入标准,每年年底支付给市住建部门。二、三、四、五、六、七……。八、本纪要称事权包括路面、雨污水管网、路肩、路灯、边沟、沿线桥梁、涵洞、交通标志线、交通标志牌、安全防护设施及公路用地、规划,侵路占道、挖掘破路及其修复、日常养护、日常保洁、路树等绿化、产权及管理等”。 同月29日,移交单位朝阳市公路管理处与接收单位朝阳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签订公路、桥梁移交书,载明“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和城市发展规划,为加强外环路即无权属城区部分道路(桥梁)的管理,提升城市品位,确保城市出入口公路在运营过程中的使用及服务功能,体现规范管理经朝阳市住建局和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共同协商,现将以下路段(含桥梁、构造物及附属设施)的路产、路政养护规划管理权一并交由朝阳市住建局:1、朝阳外环总里程53.39公里,其中:①英德中学至西大营子高速口9.7公里,西大营子高速口至凌钢路交叉口段1.1公里、财校至哨口大桥北2.1公里、南大桥至交通大厦5.7公里。4段共18.6公里已于2008年移交,由市政继续管养。②交通大厦至大金沟段9.993公里、大金沟至英德中学段11.253公里、西大营子高速口至财校段5.3公里、哨口大桥北至南大桥段9.344公里,共计34.79公里为此次移交路段。③101线英德中学至大金沟段、朝葫线哨口大桥至腰而营子段产权仍归交通部门所有。……经商定明确以下附则,1、移交书中所提及的路产、路政、养护及规划管理权,包括路面、路肩、路灯、边沟、沿线桥梁、涵洞、交通标志线、安全防护设施及公路用地、规划、侵路占道、挖掘破路及其修复、日常养护、日常保洁、路树产权及管理等。2、本路段道路用地边界为路基两侧外边沟之间范围。本移交书一式四份,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各持一份,由签字之日起生效。”移交单位朝阳市公路管理处;移交单位主管部门朝阳市交通运输局;接收单位朝阳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述单位均**及代表签字。移交时间:2020年12月29日。 朝阳市普通公路(朝普公工验2021年第03号)关于朝葫线(**广场至南大桥段)修复养护工程验收报告载明,该工程位于省道朝葫线朝阳市双塔区境内。路线起于**广场,终于南大桥。全长3.24公里的修复养护工程。开工日期2021年6月14日,交工日期2021年8月31日。2021年12月1日,工程验收评定等级为优良。该工程代建单位及主持单位为朝阳市公路管理处,接管单位为朝阳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上述单位均**及代表签字。 中共朝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日,印发了中共朝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朝编发(2021)120号关于调整朝阳市城市管理职责的通知,通知载明:“经市委编委会第一次会议研究,现对城市管理职责调整如下,将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管理职责划转至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职责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监管和维护;城区防汛、度汛方案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运营监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的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职责仍由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公路、桥梁移交书、占(破)城市道路许可证、朝阳市普通公路工程验收报告(朝交项目验2020年第01、02、03号),涉及案涉地段在内的路面恢复工程、2020年12月10日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第46期、2021年12月1日朝阳市普通公路工程验收报告(朝普公工验2021年第03号)、2021年12月2日印发的中共朝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朝编发(2021)120号关于调整朝阳市城市管理职责的通知、2021年4月22日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第9期等证据载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承担损害责任主体问题。对此,本院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如下分析认定:朝阳市XX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所有的车辆的损害系因碾压行车道内**移位的供水井后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案涉供水**系属人工铺设,安装于地面以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设施,即为窨井等地下设施。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辽宁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朝阳市公路管理处、朝阳市公路管理处直属公路管理段、朝阳县公路管理段、朝阳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对案涉**负有维护管理职责。故辽宁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朝阳市公路管理处、朝阳市公路管理处直属公路管理段、朝阳县公路管理段、朝阳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等五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朝阳铭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朝阳铭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马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