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保104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菲尼克斯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山市景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第三人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已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对***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财产即***所有的位于津市市**女大道34区76栋502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