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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保104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菲尼克斯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山市景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第三人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已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对***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财产即***所有的位于津市市**女大道34区76栋502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