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菲尼克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瓯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山市时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马迳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山市景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黎村南上街第五巷10号4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瓯大道46号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时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景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3民初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被上诉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为由,请求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聂 敏
审判员 郭 洪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