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执保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瓯大道46号1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马迳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菲尼克斯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黎村南上街第五巷10号4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边村镇**瓯大道46号1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驰装饰公司)、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兴装饰公司)、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辰邦装饰公司)、中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东驰装饰公司、时兴装饰公司、辰邦装饰公司、**装饰公司、**装饰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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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琼
代理书记员 梁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