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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执保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瓯大道46号1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马迳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菲尼克斯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黎村南上街第五巷10号4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边村镇**瓯大道46号1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驰装饰公司)、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兴装饰公司)、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辰邦装饰公司)、中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东驰装饰公司、时兴装饰公司、辰邦装饰公司、**装饰公司、**装饰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琼 代理书记员  梁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