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执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31892507,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92348071T。
法定代表人:***。
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的(2018)苏1102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解除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镇江皇冠假日花园项目高层住宅G3西边户精装修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72637.08元;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272637.0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以1209005.2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7931.37元,合计55996.37元,由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843.92元、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152.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因其他债权人的申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苏11破申6号民事裁定,受理对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就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2020)苏11破申6号民事裁定、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