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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民初550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瓯大道46号1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马迳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菲尼克斯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黎村南上街第五巷10号4卡。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边村镇**瓯大道46号1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嵘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1区7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驰装饰公司)、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兴装饰公司)、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辰邦装饰公司)、中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广州市嵘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嵘天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驰装饰公司、时兴装饰公司、辰邦装饰公司、**装饰公司、**装饰公司、嵘天装饰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250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东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南京辰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嵘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