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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0403执异5号 异议人:**,住长治市郊区故县。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长治市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对本院对长治市潞州区故县东街62号商务办公室采取保全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治市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请求:请求解除对**名下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县商务办公楼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改为对该商务办公楼的3层和2层的等值300万元的部分采取保全措施。事实与理由主要是异议人**与长治市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贵院立案执行,对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县商务办公楼全楼予以了查封,虽然明确查封价值以300万元为限,但是每一层都受到查封措施限制,严重限制申请人财产权利的行使。异议人名下的62号商务办公楼共六层,每一层都有一个单独产权。3层保守估价(不含装修,实际上已装修完毕)约为266万元,2层保守估价(不含装修,实际上已装修完毕)约为188万元,1、4、5、6层无需查封。且4、5、6三层已经为银行设立抵押权,贷款到期后面临续贷继续抵押的问题,1层已经向第三人出售,在贵院查封前,第三人就已经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严重限制异议人财产权利的行使。现异议人请求贵院仅对第2、3层对应300万元的等值部分作为保全对象,请予以准许。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 本院查明,**与长治市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晋0403财保62-1号民事裁定:立即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县商务办公楼价值30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长治市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晋0403执保199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6日查封**名下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县),查封价值以300万元为限。被申请人**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名下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县商务办公楼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改为对该商务办公楼的3层和2层的等值300万元的部分采取保全措施。 另查明,**对于其名下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县商务办公室的二、三层进行了评估,长治市中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出具长中汇房评字[2021]第820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书、长中汇房评字[2021]第821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书。该报告书中载明:长治市潞州区故县东街62号商务办公楼1幢2层商业房地产估价为1877443元;长治市潞州区故县东街62号商务办公楼1幢3层商业房地产估价为2666460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查封**名下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县商务办公室时虽明确查封价值以300万元为限,但是对案涉房产一到六层都予以了查封,查封的房产价值远超3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对**名下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县商务办公楼的财产保全措施变更为对**名下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县、三层的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祁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