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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兴德装饰材料厂与大同双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0民初784号 原告:无极县兴德装饰材料厂,经营场所:无极县******村,注册号130130600142437。 经营者:**然,女,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无极县******村人。 被告:大同双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延昌路126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346803521G。 法定代表人:李双洋,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无极县兴德装饰材料厂与被告大同双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无极县兴德装饰材料厂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极县兴德装饰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无极县兴德装饰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